《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相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危險因素較大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相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擴展數據: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相關協會、組織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信息和培訓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的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專業標準,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