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造、供應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制品,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采集、供應血液或者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生產、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未按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反其他操作規程,造成危害他人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三十四條之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內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或者將人類遺傳資源的資料非法運輸、郵寄、攜帶出境,危害公共健康或者社會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和醫療機構出售無償捐獻的血液;(三)非法組織他人賣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