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刑事案件壹審宣判後,上訴期限為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壹審判決的效力要在上訴期間確定。上訴期間不上訴、不抗訴的,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的次日生效。如果上訴期的最後壹天是節假日,則節假日後的第壹天為到期日。也就是說,壹般情況下,上訴期限為判決送達之日起第二日至第十天,第十壹天為判決生效之日。第十日是節假日的,節假日後的第壹日視為第十日,次日為判決生效日。
總之,刑事判決什麽時候生效要看情況。壹審判決送達後,檢察院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未提出上訴或者抗訴的,判決期滿後生效。如果生效日期的最後壹天是節假日,則壹天的有效期將在節假日後順延。其他正常情況下,節假日包含在有效期內。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230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或者裁定的第二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小時、天、月和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間和日期不計入期間。
期間屆滿的最後壹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間屆滿日。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到期前郵寄的不算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