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詢問筆錄,詢問結束後應當將詢問筆錄交給被詢問人核實,並向沒有閱讀能力的證人宣讀。筆錄有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經核實後,由被詢問人簽名。如果證人要求,應允許他寫自己的證詞。必要時,檢察官也可以要求證人親自寫證詞。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二條規定,訊問證人應當由檢察官進行。詢問時,檢察官或者檢察官和書記員不得少於二人。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三條規定,詢問證人可以當場進行,也可以在證人提出的單位、住所或者場所進行。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作證。在證人提議的地點進行詢問的,應當記入筆錄。
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詢問現場證人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在證人提出的單位、住處或者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