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利用邪教找上門來,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二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實施聚眾圍攻襲擊,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煽動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員聚眾圍攻襲擊,搶占公共場所和家庭教育活動場所,擾亂社會出版印刷秩序,復制發行宣揚邪教內容的出版物。
第三,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四條利用極端主義煽動、恐嚇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的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主體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2)主觀方面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準備實施恐怖活動,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積極實施的預備活動,並希望這種恐怖活動的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三)客體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法律確立的公共安全和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