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與食品原料加工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相適應的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和垃圾、廢棄物存放的設備或者設施;保健食品的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預處理程序的,需要有與生產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原料預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防止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