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工種,不同於特種作業。1991年原勞動部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與考核管理規定》第二條給出了特種作業的定義。國家經貿委1999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管理辦法》部分改變了上述定義,明確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人員、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較大危害的作業(如電工、金屬焊割等。).從事此類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2.根據《勞動總局關於貫徹〈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1978 7月11)第六條規定,“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勞動者,不論是現在從事這種工作還是曾經從事過這種工作,只有符合《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第壹條第二款規定的,才能辦理: (壹)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累計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和高溫作業累計滿九年的;(三)從事其他有害作業滿八年的。以上年份為實際工作年限。但計算連續工齡時,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的時間全部按每年壹年三個月計算;從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時間每年應計為壹年零六個月。經常在零攝氏度以下的低溫場所工作的勞動者和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的勞動者,可以參照從事井下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常年生活在4500米高山高原的勞動者,可參照從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