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法協調、指導和組織科學技術活動,為科學技術研究和管理提供民主、科學的規則和程序。法律確認和保障科學技術發展在國家社會生活中的優先地位,使之固定化、制度化,使全國科協的技術發展戰略具體化、細化、程序化,從而促進科學技術發展的合理布局和高效運行。
3.法律調整科技成果應用中產生的利益關系,保障和促進科技成果的合理利用和推廣。科技服務於社會、研究和法律,發明人對科技成果享有專有權,這是壹個合理的困境。這種困境無法通過純粹的權力或道德手段合理解決,但法律可以憑借其理性、權威的權利和義務合理解決這壹問題。
明確法律與科技的互動關系是必然要求。雖然法律與科技在某些層面上存在著相互制約的關系,但法律與科技的關系主要是基於相互促進的積極作用。科學技術促進法律的產生,輔助法律的實施,法律調整科技成果產生的社會關系,將科技成果有效地應用於人們的生產生活。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處理好法律與科學技術的關系,對於促進法制建設和科學技術的進壹步發展都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