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可以在分居兩年後決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法院才能判決離婚。
2.壹般情況下,離婚時起訴要求分居的標準是從提出離婚* * *的夫妻最後壹次共同生活的次日起,至提出離婚訴訟之日止連續計算時間;
3.分居後共同生活的,從最後壹次同居後重新計算。
解除婚姻關系的合法方式有:
1.去婚姻登記處離婚時,登記處會收結婚證,並出具離婚證。結婚證或離婚證是公民個人婚姻狀況的合法憑證。
2.離婚由人民法院判決,即通過訴訟解除當事人的婚姻關系。
3.婚姻當事人壹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婚姻關系自然終止。
綜上所述,分居兩年就可以決定離婚。作為壹種應當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分居必須是夫妻關系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造成的。只要婚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並且已經過了兩年,法院就會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5.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