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是指因他人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的行為而引起的糾紛。生命權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權利。生命權是受法律保護的最高形式的權利。生命的喪失是侵犯生命權的結果。健康是指生理機能的正常運行和功能的完美發揮以及維持人體生命活動的良好精神狀態。健康權是指公民基於其身體生理機能正常運行和功能完善,維護人類生命活動利益的人格權,包括保持健康的權利、勞動能力和精神健康的權利。比如餐廳給顧客吃不衛生的食物,導致顧客生病。再比如被害人通過某種行為處於恐懼、驚嚇等不健康狀態。物理權利是指公民保持其身體完整性和自由控制其各組成部分的權利。身體權的客體是公民的身體,身體權最重要的是保持其身體的完整性和完整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法院管轄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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