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信訪引發聚眾鬥毆案件的法律規定

信訪引發聚眾鬥毆案件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為依法懲治尋釁滋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第壹條以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等方法尋釁滋事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罪”。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偶發性矛盾糾紛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是被害人故意造成的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主要責任的除外。行為人因婚姻、家庭、鄰裏、債務糾紛實施毆打、侮辱、威脅他人或者損毀、侵占他人財物等行為的,壹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沿行為的,擾亂社會秩序的除外。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293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 上一篇:義務教育教學大綱規定的語言和文字訓練的教學內容包括
  • 下一篇: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辦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