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被取締後,仍開展活動的;
(二)依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仍以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第三款所列行為應予禁止。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其許可。
禁止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改變房屋用途,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
所有的“家庭旅館”都是由家庭住宅簡單改造而成的。建築材料和設施不屬於消防安全材料,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未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且安保制度不健全,未實行住宿實名登記制度,存在較大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