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制度是指由若幹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民事案件的制度。實行合議制是為了充分發揮集體智慧,彌補個人能力的不足,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要求與案件有壹定利害關系的法官或者其他相關人員不得參與案件的審理或者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
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規定的案件外,審判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群眾和社會公開。
兩審終審制是指民事案件由兩個人民法院審判終結的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懲罰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第五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應訴,享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外國法院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民事訴訟權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第十三條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