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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現象的結論

法律現象:(1)是壹個相對獨立的範疇,有自己獨立的研究領域、研究思路和研究意義;(2)它是壹個整體的結構範疇,法律現象的意義在於其內部要素之間的關系,即結構;(3)法律的單個要素仍然是有意義的,其意義可以通過與類似要素的比較來理解,但不應將法律現象的某個單個要素等同於法律現象,也不應將法律現象及其要素視為靜態的。

總之,法律現象是壹個整體結構範疇,其意義取決於其結構。考察法律意義與法律現象之間的聯系,可以促使我們有效地把握法律現象的整體,而不是著眼於某壹部分。如前所述,法律現象的內在結構決定了它的意義,研究法律現象應該從了解整體現象入手,而不是偏執於構成整體的某個元素。然而,這絕不意味著可以忽略這些元素的意義。換句話說,法律現象中的每壹個元素都是有意義的。問題是,這個意義不是法律現象的意義,而是要素本身的意義。只有當所有的元素以不同的形式組合成壹個整體時,現象的意義才能充分顯示出來。元素本身只有在與其他元素的關系中,才能發揮自身的優勢,作為整個現象的壹部分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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