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可以不經過公證而具有法律效力。公證只是加強了遺囑的效力。只要遺囑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是自己寫的遺囑,符合要件的,就生效。立遺囑是民事法律行為,因此要求立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遺囑的形式如下:
1,公證遺囑。即經公證處認證的遺囑;
2.自擬遺囑。遺囑人自己寫的遺囑最常見;
3.寫遺囑。他人代為立遺囑的遺囑;
4.記錄遺囑。遺囑人口述、他人錄音而成的遺囑;
5.口頭遺囑。立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口頭表達內容的遺囑。
要生效,遺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是有意識的,不存在強迫和欺騙。
2.如果部分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其困難,則必須在遺囑中為這類繼承人保留壹定份額的遺產。
3.臨終時的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的人見證,這兩個人不能是繼承人本人,也不能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
綜上,根據相關規定,有多份遺囑時,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兩份遺囑無沖突的同時有效,有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如果老人在公證後立了新遺囑,只有公證後新遺囑為準,否則無論有多少新遺囑,只要不公平,都以原公平遺囑為準。如果新遺囑是公平的,以最新的公平遺囑為準。對於老人的遺產,有遺囑的,按照有效遺囑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2條
立遺囑人可以撤回或者變更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違背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撤回遺囑相關內容。
遺囑有數份,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