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補償是指國家或者其他有益的組織和個人在森林培育、自然保護區和水源保護、流域上遊水土保持、水源涵養、荒漠化治理等環境恢復與修復活動中,對生態環境系統產生的有益影響進行補償的壹種環境法律制度。
生態補償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是補償保護(恢復)或破壞生態系統本身的成本;
2.通過經濟手段將經濟利益的外部性內部化;
3.它是對個人或地區保護生態系統和環境的投資損失或放棄發展機會的經濟補償;
4.它是對具有巨大生態價值的地區或物體的保護性投資。
法律依據:
《退耕還林條例》第三十五條:國家按照批準的退耕還林實際面積,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提供補助糧食、種苗造林補貼和生活補助。具體補貼標準和補貼期限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退耕還林條例》第四十三條:退耕還林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向驗收合格的人員發放年度生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