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可以使用未利用地,不得占用農用地;在劣質地的情況下,好地不壹定占;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並嚴禁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明確禁止的區域開發光伏發電項目。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種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法律依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根據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情況,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提出明年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項目規模申請。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結合項目資源、實際應用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情況,統籌協調平衡後下達各地區年度指導規模,並在年中根據各地區執行情況進行微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