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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和汙水處理管理系統

法律解析: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立負責醫療廢物管理的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壹)負責指導和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和內部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二)指導和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輸、暫時貯存和內部處置過程中的職業健康安全防護;(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事故的應急處理;(四)負責組織醫療廢物管理培訓;(五)負責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管理;(六)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他問題。

法律依據:衛生部發布的《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六條應當設立負責醫療廢物管理的監測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和內部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二)指導和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輸、暫時貯存和內部處置過程中的職業健康安全防護;(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事故的應急處理;(四)負責組織醫療廢物管理培訓;(五)負責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管理;(六)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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