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強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範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市場秩序,維護乘客、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編制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專項規劃,建設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實施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和時間運行,供公眾乘坐的客運車輛。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是指為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服務的停車場、站房、候車亭、站臺、站牌、供配電設施。
第四條城市公共汽車電車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實行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戰略,對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的建設和投資實行相應的支持政策。
第五條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應當服從規劃,公平競爭,安全運營,規範服務,方便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