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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征收的非稅收入將於2022年劃轉。

稅務機關征收的非稅收入將於2022年劃轉。

稅務機關征收非稅收入是非稅收入財政資本屬性的要求,具有提高非稅收入征管效率、保障非稅收入安全等多重重要意義。稅務機關征收非稅收入是非稅收入財政資本屬性的要求。非稅收入應盡可能采用“稅收征收、財務管理、部門支持、審計”的多部門模式進行管理。

法律依據:

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費和無居民海島使用費向稅務機關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壹條自然資源部門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和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移交稅務部門征收。自然資源部(本級)負責按規定征收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費和無居民海島使用費,並移交稅務機關征收。

第二條征收、管理和轉移工作將先試點後推開。自20265438年7月1日起,選擇河北、內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島、雲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為單位開展征管職責移交試點,探索完善征管流程和職責分工,為全面推開移交工作積累經驗。尚未開展征繳劃轉的試點地區要積極做好四項政府非稅收入的征繳劃轉準備工作,2022年6月5438+10月1日起全面實施征繳劃轉工作。

第三條稅務機關按照屬地原則征收四種政府非稅收入。原由自然資源部(本級)征收的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等非稅收入,征管職責移交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北京稅務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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