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屬於行政法規。對於民事基本法律制度,只有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的情況下,國務院才能進行規範。因此,《條例》中關於民事賠償的規定本身並不合法。雖然解釋只是司法解釋,但它是基於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是合法的。於老師說,二審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中已經明確規定,醫療事故引起的賠償糾紛,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但他認為“參考”有參考的意思,與遵從有很大區別。通知中提到參照規定辦理,但並未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必須適用。如果該通知與其他法律文件相沖突,不利於保護患者利益,則應不予理會。
長期代理醫療事故糾紛的藍律師認為,法院的判決在法律適用上是正確的。她表示,從法律適用的壹般原則來看,《條例》作為處理醫療糾紛的“特別法”,應優於具有“普通法”含義的解釋。據藍律師介紹,醫療糾紛的法律適用壹直存在爭議。司法實踐中的通常做法是,如果受害方以“醫療過錯造成人身損害”為由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壹般適用《解釋》作出判決,如果受害方以“醫療事故造成損害”為由提起訴訟,法院壹般適用該措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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