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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必須遵守“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等方面享有的權益”的規定,規定夫妻雙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過程中以及經營後的收益分配中享有平等的權益。而這種平等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是離婚的法律後果之壹。法律允許夫妻在離婚時協商各自的財產問題。未達成協議的,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照顧兒童、婦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這壹規定的前提是夫妻對同壹財產的分割,不同財產制度下同壹財產的範圍不同,分割時應先界定財產的性質。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住所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喪偶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者不在原居住地居住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根據《土地法》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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