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礦產是國家極其寶貴的資源,對國民經濟具有重大價值。大量個體采礦者湧入黃金礦山和勘查礦區,嚴重影響和幹擾了黃金礦山企業的生產和勘查礦區的正常工作,不僅汙染了環境,破壞了資源和生態安寧,而且擾亂了社會秩序,助長了走私倒賣黃金等違法活動,有的造成了嚴重的人身傷害和事故,侵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加強黃金開采管理,保護國家寶貴資源,現通知如下:
1.國務院決定將黃金礦產列為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采。未經國家黃金管理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停止個體采金審批,不再向個人頒發采金許可證。
第二,從事黃金開采的個體采礦者應停止開采並進行清理:無證開采者應依法懲處;原發證機關應負責限期收回黃金礦產采礦許可證。
三是取締個體冶煉、加工黃金、倒賣金礦等違法行為,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的小氰化池、小水銀板、溜槽等黃金加工點壹律查封,對疏於管理、秩序混亂的礦區也要進行清理整頓。
四、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立即制定上述實施辦法,認真貫徹執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47條。礦產資源、水和海域屬於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