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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股份公司的總經理對法人的違法行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首先要確定他的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如果是個人行為,他按照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如果是職務行為,妳公司會承擔連帶責任,但作為法人,妳有權辭退經理,並對其行使追償權。

所謂無限責任,不同於無限連帶責任。無限責任是指當企業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出資人要用全部個人財產清償,實際上是將企業的責任與出資人的責任結合起來。

連帶責任雖然對債權人有利,但對債務人無疑是加重責任。因此,《民法通則》規定,連帶責任應當由當事人約定或者由法律規定。可見,壹般情況下,大多數人的債務都是以按份還債為原則的。約定連帶責任是當事人之間事先相互約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法律連帶責任是指法律規定產生的連帶責任。因為債務人同意增加自己責任的情況並不多,連帶責任大部分來源於法律規定。法定連帶責任與約定連帶責任不僅原因不同,連帶責任人的主觀因素也不同。法律上的連帶責任是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於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觀上都有過錯,《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擔連帶責任。承擔連帶責任不壹定要求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只需以事先約定為準。主合同上保證人為被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只是基於保證合同中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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