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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選擇房屋評估機構是合法的?

壹、選擇評估機構的法律依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采取多數決定、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房屋征收評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二,評估機構的選擇方式是可選的。

指拆遷人對原估價報告有爭議,但申請復核後仍有異議。拆遷人可以選擇已經公示並符合條件的估價機構,按照相同的計算標準重新作出估價報告。自行選擇評估機構的方式不同於自由選擇,其限制性條件是需要評估資質,評估人員必須具備評估資質,評估標準的執行必須切實可行,符合被拆遷房屋所在城市的類別質量差和房地產市場基準價值。自行選擇鑒定機構的前提條件應該是當事人對原鑒定結果提出異議。經鑒定機構解釋說明後仍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鑒定機構。但在自選評估機構時,可能會有兩種不同的估算結果。

第三,推薦評估機構的選擇方法。

也就是說,通過舉行聽證會來選舉合適的評估機構是比較常見的。要註意評估機構是否具有依法設立的營業執照,評估機構和評估師是否具有相應的業務資格,是否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了委托合同,評估報告是否有參與評估業務的評估師的簽名。

四、采用抽簽方式選擇評估機構。

有關部門應當邀請司法公證機關現場監督,對搖號的工具、程序、方式和結果進行全程監督,搖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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