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態環境受到破壞:即環境質量和生態系統功能受到實際損害,如土壤汙染、水汙染、空氣汙染和生物多樣性喪失。
2.損害責任人: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人,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責任人可以是直接造成環境損害的行為人,也可以是委托、授權、監督、管理、經營的責任人。
3.損害與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需要證明損害與責任人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責任人的行為是生態環境損害的原因。
4.損失的實際發生:損害賠償需要以實際損失為基礎,需要能夠量化損害的程度和範圍。
當滿足上述條件時,受到損害的環境權益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向有關法院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起賠償訴訟或者索賠。
需要註意的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具體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案件而異。建議在實際操作中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咨詢專業法律機構或律師進行具體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