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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書和征收決定引起產權變動。

第二十八條生效法律文書和征收決定引起產權變動。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而導致產權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本文是關於生效法律文書和征收決定引起的物權變動。

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該條的意思是,因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而發生物權變動的,物權變動自法律文書或者決定生效之日起,無需登記或者交付,屬於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壹般而言,該條規定的生效法律文書僅局限於形成判決、裁定,不包括給付判決、確認判決,生效形成判決僅包括因行使訴訟形成權而產生的成功生效的判決。確認判決不包括在內,因為確認判決是對已經預先發生的物權變動的效力的確認。邏輯上,在確認判決生效之前,已經發生了確認的物權變動。給付判決的實現是間接的,需要債務人履行,不在此列。也就是說,只有行使訴權的當事人產生的判決生效,才能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理由是形成權的功能是根據權利人的單方意思直接引起權利的變更,判決的內容無需履行行為即可實現(不動產無需登記,動產無需交付)。

最後需要註意的是,依照本條取得不動產物權,但未申報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缺乏處分權。權利人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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