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不服司法機關生效判決或者決定提起申訴、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保障值班律師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告知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會見值班律師,並為值班律師了解案情、閱讀文書、依法會見提供便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九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罪犯、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辦案機關、監管場所應當在24小時內將申請移送法律援助機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值班律師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師應當在24小時內將申請轉送法律援助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