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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命名的最新規範

1.《暫行辦法》對高校名稱中使用地理領域、學科或者行業領域、英文譯名等進行了明確規範。不允許冠以代表中國和世界的習慣用詞和地區、地域變體的用詞。

2.不使用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域名;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以本省名稱命名。其他學校確需以省命名的,由省人民政府統籌把關,但必須在名稱中明確學校所在地。

3.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所有的商標、字號和名稱,不得使用外國大學的中文譯名和簡稱。農、林、師範院校在合並調整時,原則上繼續保留農、林、師範的名稱。

4、避免多個學科或行業類別並存的現象,原則上不超過2個。

5.使用同壹學科或行業領域時,在省域範圍內應有壹定程度的區分。英文譯名與中文名稱壹致,對於學校中文名稱中有特殊含義的字段可以采用音譯。

擴展數據

《暫行辦法》強調,高等學校名稱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學校使用的名稱。獨立學院轉來的獨立學校名稱不得包含原學校名稱及其簡稱。高校要保持名字穩定。原則上,同壹級別更名的時間間隔至少應為10年。

《暫行辦法》強調,高校命名要堅持名副其實、準確規範,體現辦學理念,突出內涵和特色,避免貪大求全。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層次、規模、類型、學科類別、教學科研水平、隸屬關系、所在地等情況。,名稱確定,實行壹校壹名制。

鳳凰網-教育部規範高校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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