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生效證明是指法律文書經過上訴期後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效力證明分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書、裁決書效力證明和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效力證明。有效憑證是權利人實現其合法權益的必要條件之壹。很多時候法律文書無法履行,需要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文書的上訴期過了,對方當事人不提起上訴的,權利人可以到作出法律文書的機關申請生效證書,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調解協議無效:
(壹)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三)損害公眾利益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行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第十五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經審判人員審查,雙方當事人約定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的,調解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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