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育保險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醫療費用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項目費用。計劃生育醫療費用是指職工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施行輸卵管或輸精管結紮及再通手術、施行人工流產或引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十三條生育保險人員在協議醫療服務機構生育的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如需緊急救治或搶救,可在非協議醫療服務機構就醫。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五條包括以下內容:
(壹)生育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醫療費用;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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