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食品安全犯罪將涉嫌兩個罪名,即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死刑、罰金或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犯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吸毒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