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三十八條選舉委員會根據各選區選民分布情況和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如果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地區,可以召開選舉會議進行選舉;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行動的選民,或者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到流動票箱投票。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時候,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五十七條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補選。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域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另行選舉。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補選缺額時,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於或者等於應選代表的名額。補選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補選的代表進行資格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