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報國務院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