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確定內部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控制財務風險。企業財務管理應當按照制定的財務戰略,合理籌集資金,有效運營資產,控制成本費用,規範收益分配和重組清算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監督和財務信息管理。
第四條財政部負責制定企業財務規章制度。各級財政部門(以下簡稱主管財政機關)應加強對企業財務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其主要職責包括:
(壹)監督企業財務規章制度的執行,指導企業按照財務關系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
(二)制定促進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建立和完善支持企業發展的財政資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制度,檢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質量。
(四)實施企業財務評價,監控企業財務運行。
(五)研究制定國有資本收益分配制度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六)參與審批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出資企業的重要改革和改制方案。
(七)根據企業財務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