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法院來說,如果想盡壹切辦法都找不到財產,或者財產無法執行,就沒有辦法執行。當然,我院也可以對被執行人采取懲戒措施。這種常見的措施是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這兩項懲戒措施的威懾力很難說。可能有些被執行死刑的人根本不在乎,所以不會起到什麽作用。
當然這裏也要說明壹點,並不是說打贏官司就壹定能拿到錢。如果被執行人欠妳幾百萬,那麽他年齡大了,就是那種喪失壹定勞動能力,或者在生意上損失很大,無力翻身的人。像這樣,他要麽徹底失去自己的家,要麽賣掉,要麽用各種方式抵押給銀行,對妳真的不好。如果對方是個年輕人,沒有欠妳很多錢,那麽妳最好提前打官司,如果現在執行不到位,法院的限制也會讓他難受。另外,現在是壹個信息社會。
另外,原告勝訴和討債其實是兩回事。勝訴只能由法院依法宣判,被執行人必須履行法定義務。至於錢能不能要回來,不好說,也許被執行人能履行法律義務吧。也許被執行人這輩子都不壹定能履行。討債本身就是壹種被動的討債方式。原告借款時,沒有抵押物、擔保人等風控措施,導致追債困難。隨著討債越厲害,債務人與債務人的矛盾越深。壹旦提起訴訟,債務人就不用面對借款人,因為所有的討債都是法院的事,借款人只能默默等待,真的很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