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教育部《關於處理高等學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的指導意見》第三條對高等學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實行“壹票否決”。高校教師違反師德,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取消其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招聘、工資晉升、幹部選拔、申報人才計劃、申請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作為研究生導師,還應采取限制招生名額、停止招生資格、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上述取消資格處理的執行期不得少於24個月。情節嚴重,應當給予處分的,還應當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聘用合同需要終止的,應當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報請教育主管部門依據《教師資格條例》撤銷其教師資格。是* * *黨員,同時給予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