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法律關系的三要素(主體、客體和內容),有效借據應具備以下要素:
1,主體
要明確表達債權債務關系的主體,即誰是債權人,誰是債務人(註意“借”字的模糊性);以自然人為主體時,應核對其身份證上的姓名,有條件時在借據上復印居民身份證號碼;法人單位為主體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2.目標
金額的單位要明確,金額要用繁體字書寫,比例要明確,如百分比、千比、萬比等。
3.內容
表達清楚,註意避免歧義。返還日期要明確,有利息約定的要寫明,否則依法視為無利息,有違約金約定的要寫明。有保證人的,應註明保證方式,並註明保證人。
白條的法定訴訟時效為3年。已標明清償日期的借據,訴訟時效從標明清償日期之日起計算。欠條未註明清償日期的,訴訟時效從債務人出具欠條的次日起計算。借條是買賣、損害賠償、勞務等經濟往來雙方以壹定的經濟結算方式發生的壹種債務關系。,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壹份事實和解依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債務憑證。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