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特殊行業的管理包括:(1)旅館業;(二)典當業;(3)公章刻制業;(四)拍賣行業;(五)廢舊金屬收購業;(六)寄售業務;(七)舊機動車、舊手機、舊電腦等舊貨交易行業;(八)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機動車維修業、機動車租賃業;(九)金銀首飾加工業;(10)開鎖業;(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殊行業。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依法保護行業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止和取締非法經營,防範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商務、旅遊、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特種行業治安管理的相關工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規範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文明公正執法,強化服務意識,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法律依據:《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第八條從事特種行業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治安管理要求:
(壹)有必要的財產保管設備和治安防範設施;
(二)具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識別設備和公共安全信息采集傳輸設備;
(三)建立內部保衛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保衛人員,具有健全的內部保衛制度。
從事特殊行業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符合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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