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語:
美國政府的體制框架源於美國聯邦憲法。政府的三個部門——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是分開的,各自行使自己的具體職責,同時又相互制約。
政府可以分為聯邦政府和州政府。《憲法》的起草者將有關各州的自治權保留給各州政府,其原則是政府必須貼近人民,以免剝奪人民的自由。州政府本身擁有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聯邦政府的權力僅限於州政府不能單獨行使的權力。比如稅收、金融、國防、外交、貨幣銀行、出入境管理、對外貿易、國民福利、郵政以及科學和藝術的發展。
擴展信息1。美國政府系統由三部分組成:政府、國會的參議院和眾議院系統以及法院。
2.政治三權分立是指司法權、行政權和立法權的相對獨立。在美國,行政權是指政府,立法權是指國會的參眾兩院制度,司法權是指法院。三權分立很好地貫徹了“憲政”的主要思想。實現了依憲治國的目標,也是法治國家的根本面貌。
3.三權分立又稱分權,是西方民主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的組織原則。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美國聯邦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