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修補處理當工程的某些部位質量不符合規範、標準或設計規定的要求,存在壹定的缺陷,但經過采取整修等措施後,在不影響使用功能或外觀要求的情況下,能夠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時,可采用修補處理方法。2.加固處理主要是針對危及承載力的質量缺陷進行處理。通過對缺陷進行加固,可以恢復或提高建築結構的承載能力,重新滿足結構安全可靠的要求,使結構可以繼續使用或改作他用。3、返工當工程質量缺陷經修補、加固處理後仍不能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要求,或不具備補救的可能性時,就必須采取返工處理。4.限制使用當工程質量缺陷經修復後不能滿足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且不能返工時,必要時可作出結構卸載或減載、限制使用等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壹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簽訂的工程保修書,並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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