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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自由心證?

自由心證原則是公法上的強制性規範,不允許當事人和檢察官協商壹致變更或者排除適用,也不允許法官隨意排除適用。自由心證原則的主要內涵是法律不事先設定機械的規則來指示或約束法官。

法官可以根據具體案件,按照經驗規則、邏輯規則和自己的理性良知,自由判斷證據,認定事實。自由心證(我國也稱心證制度)是指法官依據法律規定,通過內心的良知和理性判斷證據的選擇和證明力,最終形成定罪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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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

因實體法上的權益爭議或與具體法律事實有直接關系而進入訴訟並受法院判決約束的人。有刑事訴訟當事人,民事訴訟當事人,行政訴訟當事人。與刑事案件的事實和訴訟結果有重大利害關系,在訴訟中處於原告或被告地位的人,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

2.公訴人

是指訴訟是由國家司法機關直接提起的,沒有當事人的參與。在我國,主要由人民檢察院的司法人員擔任。也就是說,在人民檢察院代理訴訟的人就是公訴人。領導審查起訴、支持當庭公訴、監督訴訟是檢察機關公訴部門的基本職能;公訴不僅是壹項充滿鬥爭藝術的檢察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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