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圍墾、排水天然濕地,永久切斷天然濕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濕地,擅自采砂、取土;
(三)排放工業廢水、生活汙水和其他汙染濕地的廢水、汙水,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棄物;
(四)過度放牧或者亂采野生植物,過度捕撈或者滅絕性捕撈,過量施肥、施用農藥、餌料等汙染濕地的種植和養殖活動;
(五)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國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健全濕地保護體系,完善濕地保護政策支持和科技支撐機制,保障濕地生態功能和可持續利用,實現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壹。
在濕地範圍內從事旅遊、種植、畜牧、水產養殖、航運等利用活動,應當避免改變濕地自然條件,並采取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