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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犯罪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我國刑法規定,16周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16周歲以上犯罪的人,應當負完全刑事責任。但是,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處罰。已滿18周歲犯罪的,應當根據其犯罪情節、主觀惡意等因素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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