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八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認定為責任事故的,應當依法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並追究負有安全生產審批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幹涉依法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石油生產、批發和零售經營活動的價格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是指汽油和柴油。油價包括原油價格和成品油價格。成品油價格按流通環節和銷售方式分為供應價、批發價和零售價。
第四條原油價格實行市場調節。根據成品油的不同,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
(壹)汽、柴油零售價格和批發價格,以及對社會批發企業和鐵路、交通等特殊用戶的汽、柴油供應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二)國家儲備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汽、柴油供應價格由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