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壹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後,裁定將所管轄的第壹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移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同壹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就同壹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上壹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