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法律規定通奸是壹種犯罪,那時通奸也被稱為“通奸”。關於通奸的說法,最早見於《尚書》:“男女不以誠信為友,必受刑罰。”對奸夫實施閹割,這是比死還慘的懲罰。清朝的法律沿襲了明、元兩朝的法律,允許私刑、捉奸、當場殺死奸夫。直到1936 65438+10月1才出現了通奸的對等刑:“與配偶通奸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它的背叛者也是如此。”
毫無疑問,新中國刑法中沒有設立通奸罪。9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後,壹屆會議通過了1954中國歷史上第壹部社會主義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還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地方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等5部重要法律。因此,中國不僅有壹部作為根本法的憲法,而且有五部關於國家的基本法
刑法是解決犯罪與刑罰問題的法律。首要問題是解決什麽是罪,什麽不是罪,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當時對於通奸是否定罪爭議很大。在法案委員會審議刑法草案時,邵力子等委員也堅持通奸罪。彭真明確表示,通奸罪不能籠統規定。壹個不行,壹個會導致其他社會問題,弊大於利。後來經過反復研究,規定了重婚罪和破壞軍婚罪,但壹般不規定通奸罪。
2065438+2005年2月26日,韓國懲治奸夫的規定因違憲而被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