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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際股東和隱名股東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1、隱名股東又稱實際投資人,是指根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托他人代為持有股份的人。與隱名股東相對應的,通常稱為記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在公司隱名出資期間,同意以自己的名義出資並登記隱名股東出資的壹方。

2.隱名股東是指為逃避法律或其他原因,以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中被記載為他人出資人的出資人。相應的,顯要股東(或名義股東)是指在工商登記資料中有記載,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沒有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權益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經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登記為由,否定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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