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四條的規定,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掛靠就是這種情況,規避法律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且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明知掛靠人不具備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資格,為獲取不當利益而相互串通。雙方的行為也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由此產生的債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實踐中壹般按照連帶責任處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五條* * *承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因承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損失的,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