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習期
從法律主體來說,是參加實習的學生,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於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他可以基於雇傭關系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也可以由學校基於與單位實習合同的相關約定主張權利。
2.試用期??
試用期與實習期的法律區別在於,實習期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企業與員工之間的試用期,而是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最大意義在於,使員工在提交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時,有證據證明雙方約定的勞動關系、工資待遇、勞動崗位和責任、工作條件等內容的存在,有利於了解和維護員工和企業的權益。
3.試用期??
試用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和考核的制度。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力資源制度下的實踐。對於用人單位來說,試用期可以更好地調查了解畢業生,從而合理安排使用。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應為見習人員辦理定級、定崗手續;轉正後的應屆畢業生,意味著第壹份工作崗位和崗位工資相對固定。
大家壹定要特別註意三個法規的區別,做到心中有底,盡量避免踩坑。
水不屬於礦產資源,屬於水資源,不屬於礦產品。但是地下水屬於礦產資源。1994國務院3月26日頒布的《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礦產資源是指呈固態、液態、氣態並具有利用價值的自然資源。包括地下水和礦泉水。細則指出,地下水資源具有水資源和礦產資源的雙重屬性。
水資源是指可以利用或者可能利用的水源。這個水源要有足夠的數量和適宜的質量,滿足某地壹段時間的特定需求。根據全國